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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执恢1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与阳泉市康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后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余瑞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阳泉市康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后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余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恢1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住所地:阳泉市郊区荫营镇下荫营村。被执行人:阳泉市康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阳泉市后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余瑞江。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康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后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余瑞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郊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阳泉市康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1台400吨压力机、1台1000吨压力机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阳泉市康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1台400吨压力机、1台1000吨压力机。二、被执行人阳泉市康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阳泉市康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阳泉市康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出卖被查封财产及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四、限被执行人阳泉市康泽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肖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