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7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侯春生与孙亚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生,孙亚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7815号原告:侯春生,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孙亚鑫,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城区新广社区茂北街健康家园231-203。主要负责人:高连森,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大厦。主要负责人:王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生与被告孙亚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张春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