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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宝清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与李锦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李锦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042号原告宝清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晨,职务总经理。被告李锦水,现住宝清县。原告宝清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锦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清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清县大众物业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清县大众物业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令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