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书钱与上海幸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书钱,上海幸河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5996号原告:沈书钱,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幸河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秦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书钱与被告上海幸河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书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