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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与林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林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0号、32号以及28号附1-5号。法定代表人陆健。被执行人林祝,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20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林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74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1日为345486.36元,实际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至2016年7月8日为6078.06元),律师费124600元,案件受理费29716元,另本案执行费3485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林祝所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418号2栋1单元30层3001号房屋一套(权2710064,建筑面积277.54平方米),该房屋经成都精至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评估,评估总价305.50万元,2017年8月22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买受人左勇军以最高价368.50万元竞得该拍卖标的房屋,现该房屋拍卖款已全部付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本案拍卖程序合法,应当确认拍卖的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祝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418号2栋1单元30层3001号房屋一套(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左勇军(性别,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所有;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祝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418号2栋1单元30层3001号房屋(权×××)的所有查封及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刘丽对上述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一抵业务件号:抵×××,他权证号:他权×××;二抵业务件号:抵×××他权证号:他权×××);三、上述房屋的原房屋产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国土使用证同时作废,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左勇军单方到财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