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四营、佟四俊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四营,佟四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四营,男,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永军,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四俊,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住西平县。上诉人曹四营因与被上诉人佟四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1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曹四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龙审判员 亓宽义审判员 明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