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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国文、湖南刘记车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田子,张其香,刘国文,湖南刘记车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异15号异议人:刘田子,女,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厉文,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其香,女,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刘国文,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湖南刘记车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国文、湖南刘记车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田子对本院查封异议人名下的位于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车站南路德泽小区6栋二单元XXX号、XXX号不动产占20%份额的执行行为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田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田子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一二日书记员 李新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