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4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俞国贞与陈法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贞,陈法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181号之一原告:俞国贞,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陈法根,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俞国贞诉被告陈法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俞国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国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国贞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俞国贞负担。审 判 长 庞邦彩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人民陪审员 周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荧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