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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俞国贞与陈法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贞,陈法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181号之一原告:俞国贞,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陈法根,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俞国贞诉被告陈法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俞国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国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国贞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俞国贞负担。审 判 长  庞邦彩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人民陪审员  周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荧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