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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华新与赵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新,赵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新,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执行人:赵益军,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新与被执行人赵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益军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121民初2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