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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466号原告: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00112000049994。法定代表人:唐隆华,总经理。被告: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621902728U。法定代表人:周永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傅太春,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新欧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0元,减半交纳5180元,由原告重庆天昊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毕耀才代理审判员  赵菲菲人民陪审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