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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佳延与奚凯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佳延,奚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佳延,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望,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时骏,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凯,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巍,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佳延因与被上诉人奚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佳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佳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佳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50元,由上诉人刘佳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刘婷审判长  顾慧忠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绵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