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庞克训、肖文波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庞克训,肖文波,杜国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庞克训,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肖文波,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浩,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杜国伟,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明,湖北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庞克训因与被申请人肖文波、杜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116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庞克训申请再审称,1、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本案属于申请人未到庭的缺席判决,申请人未能到庭举证质证。虽然双方没有最终结算,但从借款之日2015年5月13日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肖文波之间的部分银行转账表明:申请人分七次共向被申请人肖文波转款498万元。该银行转款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新的证据并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2、原审未经合法送达,未向所在社区及居委会进行调查或实地送达就按公告送达,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故请求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肖文波原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1、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对庞克训、杜国伟采取了直接送达未果,后又对居住在庞克训、杜国伟家中的嫂子严慧兰做了相关的询问笔录,得知庞克训、杜国伟二人无法联系。故本院对庞克训、杜国伟采取公告送达,其送达程序合法,并未剥夺庞克训的诉讼权利;2、根据再审审查期间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肖文波与庞克训之间存在多次的借贷往来,不能区分庞克训向肖文波转款属于什么性质,其提供的转款记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新的证据并足��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综上,再审申请人庞克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庞克训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圣仕审判员 罗守俊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