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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万某与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曹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3678号原告:万某,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被告:曹某,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人,城镇居民,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廖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