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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孙国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庆,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134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庆,男,1980年7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17层M1702、M1704。法定代表人张卫平,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孙国庆与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71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国庆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父母款共计13921.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调查,被执行人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不在其注册地经营,其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孙国庆亦不能提供时代博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7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孙国庆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凯审 判 员  赵蕾代理审判员  马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