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长友、林秀美申请执行赵子强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友,赵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400号申请人赵长友,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赵子强,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长友申请执行赵子强权属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子强于2017年8月19日才服完刑,现无收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