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宁才与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宁才,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4行初23号原告杨宁才,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县。被告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该队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宁才诉被告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宁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宁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宁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宁才承担。审 判 长 马千海人民陪审员 宇士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