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众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众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傅双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1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众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桥南产业基地6号C03号厂房(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少玮,经理。被执行人傅双霖,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众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傅双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傅双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众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82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众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6元,由被告傅双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众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傅双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众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权利人北京众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傅双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傅双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傅双霖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傅双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众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傅双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众智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61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