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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石林军与漯河陆洲小商品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军,漯河陆洲小商品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3139号原告:石林军,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陆洲小商品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79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林军诉被告漯河陆洲小商品城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石林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林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林军负担。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东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