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609靖江市人民医院与曹习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人民医院,曹习宝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609号原告:靖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靖江市中洲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高峰,院长。被告:曹习宝,男,194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曹习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陈哲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