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友前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3刑初41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友前,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枣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4月25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7〕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友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友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晚20时许,被害人胡某在枣阳市新市镇周楼村6组被告人张友前家中玩牌,后因胡某要求查牌数引起张友前不满,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后张友前持椅子将被害人胡某头、面部砸伤。经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张友前与被害人胡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已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友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郭某、侯某、周某的证言,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枣)公(司)鉴(法)字〔2017〕2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物照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讯问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友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友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桂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