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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4刑初127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楠,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蓬��市,现住蓬莱市。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本案曾延期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楠在蓬莱市刘家沟镇某村路边向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收取毒资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楠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杨某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楠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孙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晶功人民陪审员  孙永和人民陪审员  张成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