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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叶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8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彬,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6日2时50分许,被告人叶彬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鳌江镇新河路与园林路交叉口时,因酒劲发作,将车停在路口休息,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彬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5mg/100ml,达醉酒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记录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彬醉酒程度较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游乐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臻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