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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发容赵呈元与彭天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呈元,刘发容,彭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赵呈元,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申请执行人:刘发容,女,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彭天明,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执行赵呈元、刘发容与彭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所欠借款12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5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付的利息。经过对被执行人彭天明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彭天明名下虽有银行存款,但不能足额扣划,本院已对彭天明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银行的存款账户分别进行了12万元的额度冻结,并扣划了彭天明在中国银行的存款4496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96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9643元、在重庆银行的存款116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870.84元,合计扣划被执行人彭天明银行存款18134.84元,支付了其应交纳的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剩余15084.84元支付给了申请人。被执行人彭天明有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金分别为30万元、800万元。被执行人彭天明有渝AXXX**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设定有抵押,本院已在另一执行案件中对其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彭天明与其子彭炼共有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X路XXX号的门面一间(证书号2015-x)及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X路XXX号XXX的住房一套(证书号XXX),上述房屋已设定抵押且已在另一执行案件中被本院查封,在本案中不宜处置。本案执行标的12万元及利息,已兑现15084.84元,尚欠104915.16元及利息未能兑现,本院已依法将彭天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 洪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