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05民初41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黄顺登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4131号之一原告:黄顺登,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正,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太平洋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50731Y。负责人:许志春。原告黄顺登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黄顺登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顺登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登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16元,由原告黄顺登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伍颖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