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4205胡乐乐与王华、宋世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乐乐,王华,宋世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4205号原告:胡乐乐,男,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户籍地溧阳市,住溧阳市。被告:王华,男,1976年10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宋世远,男,1977年9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胡乐乐与被告王华、宋世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0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乐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华、宋世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乐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华、宋世远归还原告胡乐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并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王华还原告胡乐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万元,被告宋世远对被告王华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4日,被告因工程业务资金周转断缺,向原告胡乐乐借现金20万元,按年息20%计算并由担保人宋世远作担保,且承诺五年内王华还不出借款由宋世远本人全款带息归还原告胡乐乐,同时写下借款凭条,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4日至2017年4月30日。原告按约定当日将借款2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王华,并由王华、宋世远、胡乐乐三方口头约定每年支付利息4万元。现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归还,经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请本院判如所请。被告王华未作答辩。被告宋世远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4日,胡乐乐作为贷款方与王华作为借款方、宋世远作为担保方,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胡乐乐向王华提供借款2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息20%,借款期限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担保期限为五年,担保方式和范围为与借款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全部责任。嗣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至今借款本息分文未还,遂引起讼争。庭审中,原告胡乐乐述称,其与王华自念书时相识,是朋友关系,王华承包监控安装工程,案涉借款是在燕山南苑的办公室以现金方式出借,在场人员有原告胡乐乐、陈某、滕钢以及两被告,款项来源于其父母的积蓄,王华所借款项用于承包工程所需;是在宋世远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时才认识宋世远,宋世远原是溧阳市公安局交警中队的民警;同时,为证明款项交付经过,向本院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陈某作证称,其认识胡乐乐十几年了,是好朋友关系,原来不认识王华、宋世远,借款当日,胡乐乐是在其承租的位于燕山南苑的办公室将现金20万元出借,在场人员有原告胡乐乐、陈某、“钢子”(系昵称,不知道全名)以及两被告等人,被告方出具借款凭证后,胡乐乐随即交付借款现金;借款后,其还两次陪同原告前往被告方家中催要借款,但均没有找到两被告本人。本院认为,原告胡乐乐与被告王华、宋世远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王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的事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华未按约还款,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宋世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世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王华追偿。被告王华、宋世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乐乐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20万元;二、被告宋世远对被告王华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王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燕人民陪审员 梁青建人民陪审员 蒋 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