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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2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在姜、童树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在姜,童树青,陈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在姜,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童树青,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里区。被执行人:陈秀霞,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里区。本院执行许在姜与童树青、陈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秀霞名下址于湖里区长浩一里47号701室的房产,该房产由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发函至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未发现童树青、陈秀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许在姜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许在姜的债权为借款429500元及利息、公告费3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