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曾水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曾水强,福建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陈文寅,行长。被执行人:曾水强,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福建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骆景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曾水强、福建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