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801号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新区杏坛文化家园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金良,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南坊新区。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