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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在霖诉被告肖青、黄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霖,肖青,黄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1503号原告:王在霖,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8日,住金川区。被告:肖青,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4日,住金川区。被告:黄继鹏,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7日,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在霖诉被告肖青、黄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在霖撤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为101元,由原告王在霖承担。审判长  王恩惠审判员  李玉霞审判员  李春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