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纬与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进雄、张丽容、吴泽卿、陈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纬,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进雄,张丽容,吴泽卿,陈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纬,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泽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进雄,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容,女,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泽卿,男,1983年7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娟,女,1983年7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纬与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进雄、张丽容、吴泽卿、陈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赵纬的执行申请,2017年6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蕲春县漕河镇吴庄居委会泰和广场X号楼有房产X-XXXX房(面积136.35㎡),X-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36.35㎡),X-XXXX房(面积136.35㎡),X-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23.68㎡),X-XXX房(面积123.68㎡),X-XXX房(面积136.35㎡),X-XXX房(面积136.35㎡),X-XXX房(面积123.68㎡),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23.68㎡),X-XXX房(面积123.68㎡),X-XXX房(面积123.68㎡)共十七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吴庄居委会泰和广场X号楼(面积136.35㎡),X-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36.35㎡),X-XXXX房(面积136.35㎡),X-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23.68㎡),X-XXX房(面积123.68㎡),X-XXX房(面积136.35㎡),X-XXX房(面积136.35㎡),X-XXX房(面积123.68㎡),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23.68㎡),X-XXXX房(面积123.68㎡),X-XXX房(面积123.68㎡),X-XXX房(面积123.68㎡)共十七套房产。二、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湖北赤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