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盛大汽车修理厂与李贵宣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盛大汽车修理厂,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69号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盛大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法定代表人:李贵宣,职务:负责人。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全县法定代表人:周述良,职务:负责人。雅安市雨城区盛大汽车修理厂与李贵宣修理合同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盛大汽车修理厂处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盛大汽车修理厂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应向雅安市雨城区盛大汽车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盛大汽车修理厂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应向雅安市雨城区盛大汽车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元,未受偿。二、终结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川18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力审判员 弋晓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山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