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从军与张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从军,张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吴从军,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务工,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张建飞,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从军与被执行人张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从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320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学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管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