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胜铭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胜铭,王建超,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许胜铭,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建超,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居民。被执行人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钱渊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胜铭与被执行人王建超、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6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超、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王建超、北京天驿宾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3民初16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保杰审判员 亢亚申审判员 单立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宏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