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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2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利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利桂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24156号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岗贝旗峰路国泰大厦13楼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36660857。法定代表人:邱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威,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桂香,女,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利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4.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启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