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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敬租赁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赵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赵敬,男,1980年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了(2016)皖120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阜阳市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8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阜阳市鑫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赵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