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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暴玉涛与王梦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玉涛,王梦晓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837号原告暴玉涛,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梦晓,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住卫辉市。原告暴玉涛诉被告王梦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暴玉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暴玉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暴玉涛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雪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