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暴玉涛与王梦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暴玉涛,王梦晓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837号原告暴玉涛,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梦晓,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住卫辉市。原告暴玉涛诉被告王梦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暴玉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暴玉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暴玉涛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雪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