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蒋某1与冯某周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1,冯某,周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1,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女,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周某,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上诉人蒋某1与被上诉人冯某、原审被告周某法定继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16567号民事裁定,驳回蒋某1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蒋某1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蒋某1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南岸区XX,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请求分割其夫蒋某2死亡后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X村XX号X单元X-X的遗产房屋,故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诉争遗产房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