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8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胡旭帆与鲍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帆,鲍建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8266号原告:胡旭帆,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告:鲍建祥,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旭帆诉被告鲍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旭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旭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旭帆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