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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龙,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民初3335号原告:王云龙,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张宇,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王云龙与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宇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当时言明短期使用,很快就能清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宇未作答辩。原告除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一、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张宇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意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依法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且亦能相互印证,故对其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以及利息。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有其所立的借条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借款人应当及时支付该笔借款本金。关于利息支付一节,因原、被告在借条上未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自本院立案之日起(即2017年7月4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云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王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王云龙负担60元,由被告张宇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鹏人民陪审员  XX贤人民陪审员  陈增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浩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