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涛诉被告史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涛,史顺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687号原告:刘玉涛,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生,住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宫园壹号小区*号楼。被告:史顺城,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住铜川市新区华阳小区秋云阁**号楼*单元***号。原告刘玉涛与被告史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玉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晓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