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异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汤亚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张益星、袁光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亚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张益星,袁光美,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异116号异议人(案外人):汤亚娟,女,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4243060-5。负责人:高正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益星,男,1962年10月23日生,汉族,���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袁光美,女,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窦庄永盛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2053285-7。法定代表人:张益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张益星、袁光美、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汤亚娟于2017年8月3日对执行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访仙镇窦庄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丹房权证访仙字第××、05××39号,土地证号:丹国用(2007)第078**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汤亚娟称,丹阳法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张益星、袁光美、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窦庄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丹房权证访仙字第××、05××39号,土地证号:丹国用(2007)第078**号]。上述厂房虽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了申请执行人,但异议人在2012年就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租期10年。被执行人将房产用于抵押时也未告知异议人,异议人承租后花了几十万元用于装修。现请求法院确认异议人对拍卖的房产继续享有租赁权,并确认异议人对房产的内部装修享有权利。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丹吕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张益星、袁光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借款498473.51元,支付利息7636.69元(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2015年9月21日起至全部给付结束之日的利息,由张益星、袁光美按年利率11.7%继续承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对抵押物即被告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产权证号为丹房权证访仙字第××号、丹房权证访仙字第××号)以及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丹国用(2007)第0782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苏1181执14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丹阳市××窦庄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丹房权证访仙字第××、05××39号,土地证号:丹国用(2007)第078**号]。2016年11月7日,本院再次作出(2016)苏1181执14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窦庄村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丹房权证访仙字第××、05××39号;土地证号:丹国用(2007)第078**号]。异议人(案外人)汤亚娟向本院递交2012年6月10日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丹阳市恒达光学有限公司将位于丹阳市××窦庄村的厂房租赁给汤亚娟使用,租期10年、年租金5万元。2012年6月10日,袁光美出具收条一份,言明收到汤亚娟所交10年租金50万元正。另外,薛朝荣、秦柏生等人出具收条,言明收到汤亚娟办公室装修的材料费、人工资等。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丹阳市××窦庄村的厂房进行拍卖,此并没有涉及到移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即使拍卖后,也并不必然导致租赁权的消灭,故本案异议人所提请求不属于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至于异议人要求确认其对拍卖的房产继续享有租赁权,并确认异议人对房产的内部装修享有权利,因该请求涉实体权利,不经诉讼不能确定租赁的真实性,也不能确定其请求能否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汤亚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徐文元审判���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