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国学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6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学,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3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5月20日减刑后刑满释放。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李国学驾驶尼桑轩逸轿车从鹤岗市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将四袋冰毒和八片麻古装在红色铁制茶叶盒内携带到佳木斯市中医院六楼,被在此出警的公安干警查获,并从其驾驶的轿车内另查获冰毒四袋。经检验:李国学非法持有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数量为198.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冰毒片剂数量是0.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3.32%。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国学供述及辩解,佳木斯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国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国学在有期徒刑八年以上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晓方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解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