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淼慧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淼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刑初9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淼慧,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淼慧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淼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姜淼慧因女友程某被前夫刘某1殴打,遂追赶欲去教训刘某1,行至一楼梯口处拿起一把菜刀,后追至花园路十五冶医院公交车站处持菜刀将刘某1头面部砍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淼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淼慧有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姜淼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11时许,程某因小孩的事与前夫刘某1发生口角,继而遭到刘某1的殴打。程某回到家中其男友姜淼慧得知此事后,立即下楼追赶欲教训刘某1,行至五楼至六楼间楼梯口处,姜淼慧发现一块水泥预制板边插着一把菜刀,遂拿起该菜刀别在后腰处。后姜淼慧追至十五冶医院公交车站处发现刘某1,当即抽出菜刀,朝刘某1面部砍了一刀,接着姜淼慧又朝刘某1头部连砍数刀,然后逃离现场,并将菜刀丢弃。经鉴定,刘某1头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刘某1与姜淼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姜淼慧赔偿刘某1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已支付7万元),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告人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5月14日11点多,其与前妻程某因小孩的事发生口角,其用手打了程某。随后,其走到十五冶医院门前的车站时,程某的男友姜淼慧拿菜刀朝其脸上砍了一刀,其拉扯了一下,姜淼慧又朝其头部砍了几刀后就跑了。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4日上午11点多,其在十五冶医院门前人行道上与陶某说话时,看见一男子拿刀从后面砍前面走路的另一男子头部,被砍的男子往后退了几步,拿刀的男子又连续朝被砍男子的头部砍,砍完后就拿着刀走了,被砍的男子脸部流了好多血。3、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4日上午11点多,其在十五冶医院外的人行道上与李医生说话时,看见一男子用菜刀朝另一男子面部砍了一刀,砍在右侧眼睛上,接着拿刀的男子又朝被砍男子的头部连着砍了几刀。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4日上午12时许,其在十五冶医院墙外工作时,看见一男子用刀连续砍了另一男子的头部几刀。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4日中午12时许,刘某1到其所在的十五冶医院外科门诊看病,经检查,刘某1右侧眼眶、后脑勺都有刀伤,医院设备处理不了,其就打了“120、110”。6、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4日12时许,其遇到前夫刘某1,二人发生口角,刘某1打了其,其哭着跑回家,男友姜淼慧看到其脸上有伤,问其是谁打的,其没作声,姜淼慧情绪很激动地冲下楼。因姜淼慧清楚刘某1经常打其,其知道姜淼慧是去追刘某1,便跟着追出去。后其看见姜淼慧在十五冶医院门前的车站处打刘某1,打完后姜淼慧转身往其方向走,其发现姜淼慧手上有血,还拿了把菜刀,后其和姜淼慧就回家了,途中姜淼慧将刀丢到垃圾桶。7、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G039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1头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姜淼慧辨认其作案工具菜刀来源、丢弃地点及作案地点。9、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相关情况。10、病历,证实刘某1的伤情情况。11、调解协议、收条、刑事谅解书、执行担保书,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姜淼慧与被害人刘某1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姜淼慧赔偿刘某1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已支付7万元),取得谅解。1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7年5月17日抓获网上逃犯姜淼慧。13、户籍证明,证实姜淼慧的基本身份情况。14、被告人姜淼慧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互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淼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姜淼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持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对姜淼慧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姜淼慧可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姜淼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淼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佳润人民陪审员 童清明人民陪审员 吕浩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冬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