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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4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吴琨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琨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648号之一原告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寒峰、洪跃,浙江周培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琨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杜国良人民陪审员詹新月人民陪审员周桂珍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夏亦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