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翠梅与高凯胜、朱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梅,高凯胜,朱海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660号原告:张翠梅,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高凯胜,男,成年,住址同上。被告:朱海臣,男,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梅诉被告高凯胜、朱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吉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