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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翠梅与高凯胜、朱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梅,高凯胜,朱海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660号原告:张翠梅,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高凯胜,男,成年,住址同上。被告:朱海臣,男,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梅诉被告高凯胜、朱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吉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