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灵山县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立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灵山县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1财保31号申请人:灵山县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灵城街道江南路瑞华大酒店附楼。法定代表人:张嘹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廷幸,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立强,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街道居民。申请人灵山县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立强所有的位于灵山县灵城街道丰收路右二巷(丁屋垌)的四宗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灵国用(2005)第01-143、01-146、01-147、01-148号)分别在价值180万元、40万元、40万元、4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山县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立强所有的位于灵山县的四宗土地分别在价值180万元、40万元、40万元、40万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灵山县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