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春红申请执行赵明子人格权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红,赵明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红,女,1982年12月5日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五常市。被执行人赵明子,女,1961年11月12日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红与被执行人赵明子人格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