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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4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红梅与高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梅,高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4471号原告红梅,女,1973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东胜人。被告高俊芳,女,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红梅诉被告高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红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高俊芳去所有的位于天骄南路西、乌审街北绿化带南5-2-403(合同编号:2009-0016199)予以查封。要求依法对被告高俊芳去所有的车牌号为×××车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人张利军(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纺织街北、乌审街南、达拉特路西、杭锦路东、Z8#-1-302(合同编号:2011-0026248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高俊芳去所有的位于天骄南路西、乌审街北绿化带南5-2-403(合同编号:2009-0016199)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产的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依法对被告高俊芳去所有的车牌号为×××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车辆的相关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三、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担保人张利军(身份证号:×××)所有的位于纺织街北、乌审街南、达拉特路西、杭锦路东、Z8#-1-302(合同编号:2011-0026248号)的权属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白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森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