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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靳文力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文力,杨建国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文力,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泓芝驿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慧,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国,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居民。上诉人靳文力因与被上诉人杨建国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还重审。经查,靳文力系运城市盐湖区泓芝驿力达国库的经营者,该国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之规定,重审时应将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盐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靳文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军武审判员  王晓明审判员  王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昱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