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1013号被告人许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101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刚,男,1991年5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91********,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向荣街30号2号楼2单元9号。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阎良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少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刚与徐军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许刚来到徐军位于本市未央区凤城四路世融嘉轩小区的家中一起喝酒,并在此留宿。当日8时许,被告人许刚在卧室找充电器时,见床头柜抽屉内有一部三星牌手机和1300元现金、床头枕边有一部苹果7手机,遂产生盗窃念头。随后,被告人许刚趁徐军熟睡之机,将上述两部手机和13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徐军发现财物被盗后报警。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许刚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到所盗现金1300元,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三星牌手机价值2750元,苹果7手机价值4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许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刚向被害人徐军退赔下余经济损失7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琼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刘春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冬莉 来自: